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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测是控制道路移动源污染的主要手段,也是开展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举措之一。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条例,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巩固环境执法成效,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执法监管力度。经梳理,现对2023年发现的擅自终止检测、不规范检测和未按要求进行数据保存三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请各机动车检验机构予以重视,以案为鉴,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一、擅自终止检测类



案例1 南京速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终止检测案

主要事实:根据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2023年5月15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检测苏A8***8及苏A6***T存在检测过程中终止检测的行为。执法人员调取尾气分析仪视频监控,显示苏A8***8在5月11日14时检测时,NO排放数值超1900ppm(限值为700ppm),A6***T在5月11日11时检测时,CO排放数值约1.02%(限值为0.5%),随即检测员离开检测车辆,终止检测。

处罚情况:2023年9月13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处罚54000元。




案例2 京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终止检测案

主要事实:根据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2023年6月8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检查人员现场调阅检验视频,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2023年5月5日中午检测苏AF***B时通过人工控制速度超差终止检测。检测过程中,该车出现多项污染物数值超标,其中HC实测值最高达到212ppm,CO实测值最高达到2.6%。

处罚情况:2023年8月8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处罚50000元。




案例3 南京秣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终止检测案

主要事实:根据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2023年8月8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对柴油车苏A1**0Z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有人为终止检测情况。执法人员调取检测过程数据,显示“80%VelMaxHP点”氮氧化物浓度值2000ppm左右,超过标准限值1500ppm。执法人员通过平台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7月份检测的苏A9**00、苏A9**5M、苏AY**07、苏A3**T7、苏A7**38、苏AL**2E、苏A5**8V、苏AM**K7、苏A1**8U等9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类似终止检测行为,过程数据显示污染物数值明显超标。

处罚情况:2023年10月25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处罚54500元。




案例4 南京新能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擅自终止检测案

主要事实:根据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2023年9月14日,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现场调取检测视频及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在对车辆苏******进行检测过程中存在人为终止检测的情况,该机动车在7月5日11时50分第二次中止后,倒车退出检测,12时11分又进行第三次检测,12时18分第三次终止后倒车退出检测线驶离。检测过程未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终止原因记录等证据。

处罚情况:2023年11月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处罚50000元。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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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首次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往普遍存在的发现数据不好就人工终止检测的试检行为,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新条例实施后,仍有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一方面没有按照要求严格落实对检测分析仪器进行物理隔离,做到“看不见、摸不到”,一方面检测人员通过不同方式观察检测过程实时数据,当数据不佳时,人工操控终止检测,达到逃避监管、“留住客户”的目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教育和内部培训,强化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检测服务意识,要以高质量检测赢得市场、赢得客户的信赖,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二、不规范检测类



案例5 南京鸿程麦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氮氧化物转化炉未进行定期检查案

主要事实:2023年7月21日,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4月24日在氮氧化物转化效率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对苏A8***M号牌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当天转化效率不合格是转化炉损坏所致。

处罚情况:2023年8月31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处罚21700元。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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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是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的根本保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暂停检测检验,及时进行维修处理,待维修并校准、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应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强化检测质量体系运行管理,确保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合法、准确、可信。


三、数据保存类



案例6 南京盛扬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保存检验视频案

主要事实:2023年8月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的问题,以及非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检测记录及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2023年1月31日检测的车辆苏E**29 尾气分析仪数据等视频监控数据已被覆盖至2023年5月22日后,无法调阅,2023年2月7日检测的车辆苏A***65检测全过程监控也被覆盖,无法调阅。

处罚情况:2023年9月11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处罚33500元。